开具计划生育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 适用人员
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
(二) 所需材料
1、 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 全家户口本;
3、 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 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 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1) 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 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 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 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 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接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迁户人员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